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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

发布时间:2022-11-04 来源:

研究背景

碳达峰碳中和(简称“双碳”)目标,是中国对世界做出的庄严承诺。“双碳”目标的法治回应对实现我国的“双碳”目标至关重要,“双碳”目标的司法服务保障机制是“双碳”法治的重要内涵与有机构成。在具体的环境司法机制创新层面,肇始于福建法院,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江西省、浙江省等地法院于2022年开始推广适用的判决被告承担“认购碳汇”的司法实践,被认为是司法助力“双碳”的机制创新。近一两年来,“认购碳汇”在我国环境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即将其作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能否以及如何能成为司法服务保障“双碳”目标的司法创新机制,亟待从学理阐释和实证剖析角度展开深入研究。

研究内容

从机制内涵与运行环节来看,“认购碳汇”与“双碳”目标中的“温室气体汇增长”的具体目标和实现方向中的“增汇”最为配适。“认购碳汇”是否能服务于“双碳目标”的关键,在于其能否实现碳减排或碳汇增长的机制性效果。“认购碳汇”预期实现替代性修复,必须以无法直接修复为前提、契合修复策略的位序、遵循替代性修复责任方式适用的边界。实证分析当前的“认购碳汇”案件,“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没有以直接修复为前置程序,没有体现生态环境修复策略的位序选择,未能彰显生态环境修复的核心目标,未能构建替代性修复与“双碳”目标的内在关联。为了更好发挥“认购碳汇”的替代性修复的机制效果,进而实现其在服务“双碳”目标中的司法机制创新功能,亟待规范“认购碳汇”的司法适用。

研究结论

“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构建“认购碳汇”与增加碳汇的关联: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被告人损害森林生态环境行为导致的碳汇功能损害,明确要求被告缴纳的认购碳汇金使用于碳汇林种植及其以增加碳汇方式来实现对生态环境功能的修复。

(2)明确“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条件:第一,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首先应考察与评估能否进行直接修复,如果不可行,再考虑替代性修复方案;第二,在替代性修复模式中,应当优先选择能够直接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的替代性修复;第三,只有当上述替代性修复方式不可行或者不经济时,可以选择“认购碳汇”的修复方式。

(3)厘清“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范畴:第一,在适用领域层面,当前最少争议和最有现实基础的领域是森林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在救济对象层面,生态环境的“期间损害”应当作为“认购碳汇”适用的重点对象;第三,在“异位”“异质”修复的范围选择上,当“认购碳汇”金额用于增加碳汇时,以增加同一类型的环境要素为最优选择,“异位”修复行为实施时,应当选择同一生态功能区域。

(4)载明“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的方案:第一,明确列明预期替代性修复的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其生态功能的损害,以及作为生态服务功能的组成部分“碳汇功能”的损害及其计算标准,以实现对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或“期间损害”的完全修复;第二,在判决书中明确要求认购碳汇金的使用去向和具体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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